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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新闻 |
托运老板知法犯法 涉嫌诈骗罪 |
点击次数:2378 更新时间:2012/6/26 |
6月20日,记者从沙区人民法院获悉,经审理查明,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期间,王某在沙区经营“福龙”托运部时,将托运货款占为己有,明知无偿还能力,仍称会给被害人高额利息,骗取被害人的信任,骗走被害人的托运单,出具所谓的“借款协议”。上海航空托运案发后,赃款被其挥霍一空。
法院以为,王某在经营托运部期间,其作为托运人与309名被害人形成了货物运输及代收货款的合同关系,但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,将被害人203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,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。王某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到来之前,携款叛逃。 乌鲁木齐一托运部老板王某,卷走309名老客户共计203万余元的货款,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。法院终极判决,王某犯合同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11年,剥夺政治权利1年,并处罚金10万元,其不服提起上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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